“9·17”木兰初级中学学生被划伤事件的反映材料
发布日期:2025-10-30 03:53 点击次数:61
家住木兰县卓领华庭一期的县初级中学三年四班学生王浩旭。9 月 17 日上午 9 时 40 分许,在本应最安全不过的教室里,被同班同学王子鸣用壁纸刀划出一道 5.5 厘米贯通右眉骨的开放性创口,当场血流如注、骨膜外显。事发至今已二十余天,我们看到的不是校方依法履责的主动与担当,而是层层“甩锅”与“降温”。今天,我们家属依照《信访工作条例》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以及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十一条赋予监护人的权利,正式递交这份实名反映材料,核心只问两句话——
1. 国家早已明令的“校园安全保护职责”,贵校究竟履行到哪一步?
2. 教育部、公安部、最高检、最高法先后下发的系列规章制度,在木兰县初级中学有没有真正落地?
一、法律与规章早已把“保护墙”砌好,校方为何“看不见”?
1. 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三十五条: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“教育、管理、保护”三位一体职责,应当建立“预防校园欺凌和暴力”专项制度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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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六条:学校必须对“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器具”实行“禁止带入、集中保管、每日清查”;
3. 教育部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》第十八条:发生学生伤害事故,学校必须“第一时间救治、第一时间告知、第一时间报告”,并在 24 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;
4. 《检察机关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办案指南》明确:对校园安全设施缺失、制度空转可提起公益诉讼;
5. 公安部、教育部 2022 年《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规范》要求:校园刀具必须“零带入”,每间教室须安装安防一键报警装置并与公安联网。
上述法规条条清晰、字字千钧,但回到 9 月 17 日现场——
(1)壁纸刀如何堂而皇之进入教室?校方至今拿不出任何门禁、安检或每日巡查记录;
(2)伤口深可见骨,校医室 9 时 45 分前无一人到场,无一人做压迫止血、无一次性无菌敷料,仅让孩子用“白色卷纸”按压;
(3)班主任 9 时 50 分通知家长,却直到 10 时 30 分才勉强同意陪同就医,已明显错过最佳清创 6 小时窗口;
(4)事发后,家长到学校后,学校工作人员并未告知事情经过,即刻让自行带孩子去救治,经过家长争取,班主任才勉强陪同前往县医院。经县医院初步诊治后建议“转上级医院”,校方仍要求“家长自驾”去市一级医院,拒不启动《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》规定的“绿色转运通道”;
(5)至今未见校方对加害学生采取任何矫治措施,也未向被伤害学生提供心理干预,更未就后续疤痕修复、神经损伤评估垫支一分钱。
二、校方“未履职”清单——请主管部门逐条核对
1. 制度空转:
- 无“刀具零容忍”公示、无每周清查记录、无班主任晨检台账。
2. 救治拖延:
- 校医缺位、急救箱无无菌纱布、无弹力绷带、无一次性手套。
3. 心理缺位:
-此事件给孩子的心理造成极大的创伤,会时不时的照镜子担心面部变得丑陋,更担心之后眉眼会有功能障碍,导致孩子至今夜惊、厌学。
4. 赔偿推诿:
- 校方把责任全部推向加害方家长,称“要将责任划分”,拒不履行《民法典》第 1200 条“教育机构过错推定”责任。
三、家长六项诉求
1. 依据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第 117 条,由教育局牵头成立“9·17”事件联合调查组,7 日内书面答复调查结论;
2. 由县检察院对校园安全制度空转问题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,督促学校 30 日内完成“一键报警、安检门、专职保安”三项达标;
3. 由校方先行垫付后续所有医疗、交通、疤痕修复、心理干预费用。
4.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(校长、分管安全副校长、班主任、当日值班校医)依据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,并在全县教育系统进行通报;
5. 安排权威心理机构对王浩旭进行 PTSD 量表评估,如属中重度,请协调县青少年宫给予长期免费辅导,并出具“中考体育免考”“就近单独考场”等合理便利。
四、给主管部门的提醒——别让“保护未成年人”停留在横幅上
“校园安全”不是开学第一课念一遍、墙上挂一张就万事大吉。制度的生命在执行,执行的关键在问责。我们家属既不希望“息事宁人”,也不需要“情绪安抚”,我们要的是一条条法规被激活、一项项制度被兑现。请木兰县教育局、县未保办、县检察院、县纪委监委在收到本材料之日起,依照《信访工作条例》第 34 条,书面告知是否受理;如逾期不答复,我们家属将依法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、黑龙江省教育厅提起复查,并同步向媒体公开全部病历、录音、视频,直至法律给出公正结论。
发布于:贵州省